乙○○於98年3月4日清晨6時51分,騎乘車車牌號碼589-XXX號機車,沿臺中市○○區○○路三段由北往南行駛。

 

   乙○○所騎乘之機車,行駛至臺中市○○區○○路三段與人和路之交叉路口時,與甲○○騎乘車號KDF-XXX機車發生碰撞。

 

   兩造爭執事項:

 

(一)乙○○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甲○○有無過失?

 

1.乙○○於98年3月4日清晨6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589-XXX號機車,沿速限每小時60公里之臺中市○○區○○路三段由北往南行駛,行至該路段與臺中市○○區○○路之交叉路口時,適有甲○○騎乘車號KDF-XXX機車行經該處,乙○○因反應不及而而煞停驅車欲向左偏閃,但即因煞車鎖死前輪而人車倒地,並因車速過快致機車倒地後仍繼續向前滑行,最終乃追撞至甲○○所騎駛機車之左後方,甲○○亦因此碰撞而人車倒地,受有左手小指骨折、左手及雙下肢多處擦傷及瘀血等傷害等事實。

 

   而乙○○則因騎車有疏於注意行車動態或車前狀況,且未遵照行車速限之過失,其過失傷害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以98年度交易字第78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10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及判決審閱無誤。

 

2.甲○○雖主張:本件車禍係乙○○以超過該路段限速60公里之時速硬闖紅燈強行通過,見甲○○停等於前開路口,反應不及而撞及甲○○等語。惟為乙○○所否認,辯稱:本件車禍係甲○○強行闖紅燈,致使乙○○煞車不及發生碰撞,甲○○對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全部過失云云。

 

   經查:

  

(1)甲○○於98年3月4日車禍發生當日警訊陳稱:「肇事前伊亦係沿臺中縣潭子鄉○○路○段由北往南行駛,至與人和路之交叉路口,伊即在路口待轉,待沒車時,伊要左轉人和路,突然乙○○所騎乘之機車就向伊衝過來,撞到伊機車左側,伊因為受傷,沒等機車來,就先就醫了」、「當時我沒注意號誌」等語,可見甲○○於本件車禍發生當時騎車並未注意交通號誌且係在原所行駛之車道上停等紅燈。

 

(2)依乙○○於警訊時陳稱:「伊沿臺中縣潭子鄉○○路○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肇事路口時,發現甲○○所騎乘之機車從路口西側駛出,伊立即煞車減速,後來發現對方好像有停下來,伊放開煞車繼續行駛,伊行駛後,對方機車又繼續行駛,伊立即煞車導致伊機車車輪鎖死滑倒,伊機車倒地往前滑行時,碰撞到對方機車」、「伊發現有危急情況時,距離對方機車約15公尺,伊趕緊煞車與向左偏閃,卻仍來不及閃避。肇事當時伊車速約每小時60公里至70公里」等語,足認乙○○騎車行經肇事路口時,即已看到在其前方亦有甲○○騎車行經該處,其自須特別注意甲○○之行車動態,且當時乙○○騎車之車速已逾60公里之速限。

 

(3)參酌刑事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現場照片所顯示之乙○○所騎乘機車倒地與刮地痕跡象,暨車輛撞擊後散落物散置之位置,可知乙○○所騎乘之機車於煞車後,有長達6.4公尺之輪胎滑痕即煞車痕後,始鎖死倒地後,其後猶續行往前滑行約10公尺,方於其原所行駛之車道直線延伸之範圍內撞擊至甲○○之機車,致甲○○機車之左側後照鏡折斷掉落於地。

 

   依此客觀稽證,並對照兩造所陳稱肇事前之行向動態,顯足以認定本件係甲○○在肇事之交叉路口欲左轉臺中市○○區○○路,未行駛至交叉路口右前方顯明之地點停等左轉,卻於原所行駛之車道所直線延伸之範圍內即逕將機車車頭轉向往東之人和路方向停等,欲待人和路方向綠燈時再直行往人和路方向,適有超速行駛之乙○○沿臺中市○○區○○路三段同方向從後方跟進駛來,雖發現甲○○逕於原車道所直線延伸之範圍內停等待轉,然因車速過快已不及反應,因而煞車倒地且機車繼續往前滑行,終致二車發生碰撞而肇事等情,應甚為明確。

 

 

*關鍵字:交通事故、風險規劃、保險規劃、過失相抵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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