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甲○○有移轉上開金錢予丁○○之物權行為,固堪認定。惟私人間財產移轉之原因多端,如贈與、借貸、保管等,是仍應進一步由其等契約訂立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以明系爭財產移轉之原因


 


    本件甲○○主張系爭1,400 萬元係出於委託丁○○投資及保管而移轉,並非出於贈與乙節,業提出945 26日雙方簽立記載:「立書人:甲○○(下稱甲方即甲○○)、丁○○(下稱乙方)茲就甲方因即將出國讀書,無法隨身攜帶大筆金錢及妥善投資,特委請乙方代為保管金錢或進行投資獲利,並於一定條件下同意乙方可動用甲方之金錢,乙方動用部分,為乙方對甲方之借款,乙方於還款時按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返還本息」等文之金錢保管契約書(或借據)為證。


 


    ○○當時除少量股票投資外,別無其他恆產,其存款均存於上述兆豐銀行土城分行帳戶,該帳戶經甲○○945 26日提領14,540,000元後,餘額為7,114 元,顯見系爭1,400 萬元乃其個人主要財產。


 


    又其自上開銀行提領此款後,非逕將現金交予丁○○處分,而係由丁○○陪同,以甲○○自己名義於945 26日親自存入丁○○上揭銀行帳戶,並可見甲○○交付之慎重且蓄意留下憑據;再徵前述北區國稅局調查前,丁○○確有應甲○○要求,於94615日、941031日、94122 日總計轉匯86萬元予甲○○,顯示存入丁○○帳戶之系爭資金,甲○○有隨時請求返還之權,甲○○946 20日即多次出境,長期間滯留國外,果如其所陳述等情,堪認甲○○並非將此財產無償給予丁○○,則甲○○上開主張,已非無可採。


 


    另甲○○主張當初1,400 萬整筆金額有立借據,但因陸續還款,金額常變動,我人又在國外,故後來基於朋友信任關係,丁○○提供其上海商銀網路銀行之轉帳密碼給我,使我可了解帳戶明細,基金投資運用狀況,如果有需要,我也可以將欠款提領,故之後也沒立借據,因朋友互相信任,也就不用設定抵押了。


 


    已可見甲○○交付上開款項主要在於投資,兼及借貸。而甲○○在該分局以941222日北區國稅北縣一字第0940011775號函通知其於951 4 日提供系爭資金存入丁○○帳戶之原因說明及相關證明,因甲○○當時尚在海外經其申請延期,嗣於952 15日始到該局說明,並提出其本人及丁○○存摺、匯出匯款證明書顧客留存聯及賣匯水單客戶收執聯影本供該分局稽核。


 


    又私人之理財方式有多重選擇,行儲蓄者、購買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購置房地產、甚或置放家中等均有之,每每因個人之性格、生活經驗及環境而有不同之抉擇,因此所為之選擇並不當然係客觀評價上最佳之理財方式。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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