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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個人體質容有差異,雖有逾越一般標準,亦未可逕認健康狀況有異常,此觀本院97年度宜保險簡字第4號民事卷宗所附陽明醫院97818日陽大附醫歷字第0970005254號函檢附之病患就醫摘要回覆單顯示,甲○○95914 日之就診,其症狀較似急性腸胃炎,其他生化檢查皆正常等語自明,是難認甲○○漏未告知此事項與甲○○961229日因治療大腸瘜肉所生保險事故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三商美邦人壽主張:甲○○於要保書告知事項第4 項、第10項關於「被保險人過去一年是否有胃潰瘍之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一年內是否患有胃炎之疾病?」之詢問,勾選為「否」,違反告知義務云云。


 


    然大腸瘜肉病症除少數型態與基因有關外,其餘成因並不清楚,腸胃炎等症狀和生成瘜肉之機率並無直接相關,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99426日陽大附醫歷字第0990002852 號函檢附之病患就醫摘要回覆單乙份在卷可參。


 


    是甲○○罹有胃潰瘍或胃炎等病史與其961229日因大腸瘜肉住院治療應無必然之關連性,欠缺因果關係,三商美邦人壽主張甲○○此部分違告知義務云云,亦無可採。


 


    綜上,甲○○未告知三商美邦人壽曾有檢驗值未符一般標準及罹有胃潰瘍、胃炎等病史與本件因大腸瘜肉所生之保險事故,不具因果關係,三商美邦人壽據此無關連之事項解除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核與保險法第64條第2 項但書不合。


 


    ○○訴請確認兩造間如前述所示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存在,並請求三商美邦人壽給付保險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息一分,保險法第34條第12項分別定明文。


 


    查本件兩造所定前述編號2附約第16條第2項及附表編號3附約第12條第2項均已明訂三商美邦人壽應於收齊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又甲○○係於97 115日向三商美邦人壽請領保險金,有保險金申請書乙份在卷可參。


 


    是三商美邦人壽至遲應於97130 日前給付保險金,逾此期限即應負遲延責任。依此,甲○○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971028日起算遲延利息,應屬有據,附此敘明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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