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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認為林○以躉繳方式投保南山人壽保險,其投保動機、時程、健康、躉繳保險費及事故發生所獲理賠金額等因素判斷,本件躉繳保險費顯係保險轉換遺產型態以規避遺產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條及第112條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並不相符。


 


    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於是將南山即期年金保險躉繳的4,287,360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還強調租稅法所重視者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實質,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如利用避稅行為以取得租稅利益,其私法上效果依契約自由原則仍予尊重,但在稅法上則應依實質負擔能力予以調整,蓋避稅行為本質為脫法行為,稅法本身為強行法即有不容規避性


 


    另外南區國稅局根據亞○醫院所提供病歷資料顯示9067林○就診時,意識呈現呆滯狀態,又9476日 亞歷字第0946410338號函中,亦指明林○因過去中風,無法行動及表達,需他人照料,有亞○醫院病歷表及9476日 亞歷字第0946410338號函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足證林○於投保當時確實無法表達。


 


    於是南區國稅局就針對此部份除了補稅之外,還處以罰鍰。不僅當初所要強調的節稅功能沒有達成,還被罰鍰,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這不禁讓我聯想到之前所發生的事件,也是南山人壽的業務人員因為根據該公司的DM及當時公司的教育訓練,販賣許多張此類型保單,也都是強調免遺產稅。但是心中不免有罣礙,於是跑來問我。


 


    當時我就提供我個人的看法,以及教他ㄧ些自保之道。如今看來,還真是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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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