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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人身保險節稅的業務員及客戶,對於國稅局的看法,必須要有些許的認知,才不會誤觸『法』網,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塲。


   


    這是最近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提出來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不要成為國稅局的祭品。也期望在這動盪的年代,雖然總統、行政院長、各部會官員即將下台,但下台前能留下一些令人懷念的身影,把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做個交代。否則這一件小事都要協商那麼久,而沒有一個結果,不知國家還有麼大事可以麻煩這些大頭來操煩呢?


 


    以下就是王○○投保人身保險經過:


 


92/06/18  以及93/02/26王○○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富邦人壽公司申


          購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保單,指定5名子女為受益人。繳納保險費


          合計25,750,000元。投保當時王○○80歲。


94/01/03  王○○死亡。當日保單價值合計24,519,474元。


94/02/21  繼承人申報遺產總額29,454,016元,不計入遺產總額(富邦人壽公


          司人壽保險費)25,750,000元。


 


    案件經南區國稅局審查後,核定遺產總額為55,322,162元(含其他遺產-死亡前2年購買保險24,519,474元)。繼承人不服,提出複查、訴願,最後經行政法院判決,王○○繼承人敗訴。


 


    再給各位熟悉ㄧ下行政法院法官判決王○○繼承人敗訴的理由吧!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非其外觀形式之法律行為,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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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