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車禍,其中一方不治身亡,亡者強制險的請求權人該向自己投保的強制險產物公司申請死亡給付,還是應該要向對方的產物公司申請死亡給付呢?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甲○○之子張四於民國89419日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楠梓立體陸橋下機車專用道,於欲左轉往高雄市區方向時,與欲右轉往楠梓車站之騎士顏峻擦撞肇事,經送醫急救,仍於521日病危出院死亡。


 


    四因車禍送醫至病危出院,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疑敗血症」等,對照驗屍證明書上記載「出血性休克、敗血症」。


 


    甲○○主張張四係因車禍引起死亡。甲○○為張四之唯一繼承人,而國泰產物係張四所騎乘機車之保險人,富邦產物為顏峻所騎乘機車之保險人,爰依法請求國泰產物或富邦產物給付一百二十萬元,並於其中一人為清償後,另一人在清償範圍內即免給付義務。


 


    國泰產物則主張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以駕駛人因車禍肇事,對第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於保險金額內,做駕駛人之後盾,因此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自身所受之損害,應向加害人之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本件被保險人張四就其自身死亡之結果,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國泰產物自無須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理賠。


 


   縱認保險人有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之義務,然被保險人張四之死因,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所載為「甲、胃腸道出血,出血性休克致死。乙、肝腫瘤、敗血症、肝腎衰竭。丙、病故。」


 


    其與張四因車禍所受傷害無關,故被保險人張四之死亡,顯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承保之保險事故。


 


    富邦產物則主張方面:張四死因並非因車禍。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甲○○主張張四於89419日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楠梓區楠梓立體陸橋下機車專用道,於欲左轉時,與欲右轉往楠梓車站之顏峻發生擦撞,後張四於521日死亡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甲○○此部份之主張堪信為真。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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