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請領之一次性失能補助費,其性質異於照顧老年生活之老年年金,前者為傷殘補助,供甲○○在家調養之所需,年金為按月發放照顧退休生活,與勞工保險局所援引之上揭勞委員會函釋意旨不同。另訴訟標的之計算方式為勞保投保月薪資38,200元除以30日,再乘上160日。
蓋依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失能項目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者,勞工保險局應依失能等級,給付160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給付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保險爭議審定)。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勞工保險局否准甲○○失能給付之申請是否適法?
按「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依本條例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30條所定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被保險人須於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始得請領保險給付;至請領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之失能給付,亦須係屬保險效力停止之情事,若勞工保險契約已因勞工退保,並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致保險效力終止,並非保險效力之暫時停止,自與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要件不合。
另「(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得請領之日。爰此,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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