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查原處分卷所附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顯示,壬○○93327日起至94416日止,雖有至新泰綜合醫院、台北馬偕醫院、林口長庚醫院等之就醫診療紀錄,然所罹疾病皆與「高血壓」無關,有上開就醫紀錄明細表影本在卷可資參照。




 




    是壬○○既無「高血壓」之就醫診療紀錄,勞保局特約醫師認其「有高血壓,無定期診治」,即失所據,勞保局引用特約醫師審查意見,徒以甲○○○○個自之陳述(即「被保險人個案資料訪查回覆表」),即逕以認定被保險人壬○○有「高血壓」之疾病卻未治療,自屬草率無稽,而有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情形,堪以確定。




 




3、且勞保局認定壬○○一周僅工作50小時,未超過負荷量,亦無逾時加班之情形,係以在鳳祥瓦斯行工作之劉采瑩所為陳述為據。




 




    然查劉采瑩究與鳳祥瓦斯行何關,其係從事何業務,其就訪查人員詢以「被保險人每月及每週工作時數(含加班)若干?」,答稱「每週休一日,無需加班,周工作50小時左右」,暨問及「被保險人發病當日、前1週及前1個月工作內容為何?是否承受極大心理或生理壓力?」,所為「均從事送瓦斯工作,並無特殊壓力。」等語,又係依據何等資料等等,均未見有何文據資料附於「業務訪查訪問記錄」可供查稽,自難信實。




 




    則勞保局特約醫師於審查意見欄





















所載「未遭受異於尋常的工作身心壓力。」、「未過度加班逾時」等字樣即有可議,勞保局引為原處分之作成依據,自不無率斷。




 




4、是以,本件勞保局特約專科醫師之審查判斷,固已敘明其認定之理由,但其或有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或有採證調查上之疑慮情形,已如上述,勞保局竟引為原處分之否准理由,其有判斷上之違誤,堪以認定。




 




    ○○起訴指摘,非無理由。是勞保局所為判斷既有恣意濫用之違法情事,依首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本件勞保局所為原處分殊有違誤,爭議審議審定、訴願決定未察而予以維持,亦均不無疏漏,甲○○起訴請求予以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故應由本院將原處分、爭議審議審定及訴願決定撤銷,發回勞保局機關,著由其依法覈實查明後另為適法之核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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