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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亦應承認法院得例外加以審查,其可資考量之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2)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3)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4)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等,仍應由法院審查。準此,若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之判斷有上開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自應依法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2)本件甲○○9869日(勞保局外包收文章日戳),向勞保局申請其父壬○○(於98329日死亡)之職業傷害死亡給付,遭勞保局以原處分核定不予給付。甲○○不服,向勞保監委會申請爭議審議結果,遭審定駁回,甲○○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如事實欄所載。




 




3)經查本件勞保局否准系爭職業傷害死亡給付之申請,無非以壬○○一周僅工作50小時,未超過負荷量,亦無逾時加班之情形;且依特約醫師之醫理見解,壬○○有高血壓病史,其並未在工作中遭受易於平常之壓力或過度超時工作,故其死亡與工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為據,固非無憑。然查:




 




1、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33條所明定。




 




    次按所謂禁止恣意原則,係在禁止行政機關之行為欠缺合理充分之實質理由,且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之行為。




 




2、本件勞保局特約醫師審查之依據,其中之一為訪查甲○○之一丙○○(即被保險人壬○○之女)之「被保險人個案資料訪查回覆表」,而據此認定壬○○有高血壓病史。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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