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於民國(下同)9822日自投保單位彰化縣雕刻業職業工會(下稱彰化雕刻工會)離職退保,委由上開工會檢據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因工會經辦傳達不實,誤為一次老年給付之申請。




 




    勞工保險局乃以98219日以000000000000號核定通知書核定(下稱原處分())蕭○○一次老年給付新臺幣(下同)1,285,101元在案。




 




    ○○及彰化雕刻工會發覺意思表示傳達不實,該工會先於98226日以彰縣雕刻職工樣字第XXX號函向勞工保險局自承傳達不實,欄位填寫錯誤,請求核准蕭○○退回一次老年給付款項等語,蕭○○復於98227日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敘明上情,請求更正一次老年給付之申請為老年年金給付之申請,勞工保險局則於98316日以保給老字第XXXXXXXX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彰化雕刻工會所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會)並於98414日以保監議字第XXXXXXXX號函(下稱爭議審定())以所請事項未經勞工保險局具體核定為由而不受理。




 




    嗣彰化雕刻工會於9863日就原處分()再行提起爭議審議,監理會以98826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下稱爭議審定())以審議申請逾期而不受理,蕭○○不服,提起訴願,經遭訴願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勞工保險局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判斷:




 




(一)按「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1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977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1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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