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銀行業者解釋,假設方先生原有資產一億元,如果完全不作規劃,當他身故後,配偶即可分配半數的遺產5,000萬元,5,000萬元才由兩個子女均分;但方先生每年贈與子女合計220萬元,十年即可移轉2,200萬元,加上方先生還可購買保險商品,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並且辦理保單信託的批註,同時也與銀行簽訂整體信託合約。


如此一來,當方先生身故後,先前給子女的分年贈與,均是子女名下資產;方先生的保險給付部分,因指定受益人為兩名子女,他人也無法動用;至於保險給付也不會視為遺產,屆時能視為遺產的金額就可大大降低。


在方先生成功將大部分資產留給子女的同時,因為透過簽訂信託契約方式,要求銀行「代為管理資產」,依照事先設定的條件,每年給予子女定額的生活費、教育基金等,達到避免子女不當使用揮霍金錢,甚至被其他的有心人覬覦。


 


資料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ug/19/today-e17.htm


 


 


    針對上述文章中兩處紅色字體的部份,Richard說明如下:


 


(一) 方先生必須指定一個親友,作為「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中關於信託監察人的規定,與此較有關的,分別是信託法第52條及75條。


 


    信託法第52條第1項: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在此情況下,信託監察人法院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


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故信託監察人可設也可不設。


 


    信託法第75條:公益信託置信託監察人。在信託法中,有強制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的是公益信託。所以方先生必須指定一個親友,作為『信託監察人』,並非信託法中的規定,除非此信託是公益信託,


 


(二) 5,000萬元才由兩個子女均分:


 


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另5,000萬元由方太太與兩名子女均分,


每人1/3才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