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社會保險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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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勞工保險條例所謂之保險事故因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有所不同,而失能給付之保險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54條所示,係指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者而言,而非造成失能之「傷害或疾病」(此係傷病或醫療給付之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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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9-2 項則規定「男性被保險人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形者。」為第2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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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佳以濟宏企業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以民國(下同)97413日受有上顎骨骨折、臉部撕裂傷傷害,經治療1 年後,症狀固定,於顏面遺存5.5 公分線狀痕為由,而於98514日(勞保局收文日期)檢據申請「顏面顯著醜形」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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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參諸同條例第1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避免投保單位將不合規定之人員申報投保,配合加強查核工作之需要,酌增查核範圍及查對資料」所示,顯見中央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員工薪資額,尚有實質之審查權責,並非一經申報即予登載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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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益公司因經營不善,負責人游麟於96年間,將金聖益公司所營業務移轉予中科公司接手,員工則轉至中科公司任職,被告李鋆為降低投保單位中科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保險費,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6121日,為到職之勞工廖樟申報加保勞工保險時,明知廖樟之每月薪資為3萬元,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列第14級之範圍,其月投保薪資應為3萬零300元,竟向勞保局申報廖樟之月投保薪資為17280元之不實事項,減少中科公司對於勞工保險費用之支出,足生損害於勞工廖樟及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游麟、李鋆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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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開函釋係主管機關就如何適用勞工保險條例所為之釋示,核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意旨無違,勞保局辦理相關案件,自得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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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精神、神經障害」障害系列第5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為第1等級殘廢,給付標準1,200日;第6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為第2等級殘廢,給付標準1,000日;第7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為第3等級殘廢,給付標準8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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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即被保險人)於民國(下同)8791日申請殘廢給付,同年1019日遭勞保局(即保險人)逕行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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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二發電廠發給夜點費,為因環境、時間等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增加之現金給付,其本質不僅係該值班時段之勞務對價,且形成為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同時為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其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屬性,自為工資,經核於法無違,適用法規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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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此可知所謂工資,應具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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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健保局於民國957月執行投保金額查核案時,發現核二發電廠所屬員工之投保金額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有落差,以95727日健保北承二字第XXXXXX號函通知核二發電廠,自9581日起調整該單位所屬員工健保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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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之卷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甲○○所繪之路徑簡圖及網路電子地圖等件以觀,顯示甲○○9865 日之事故發生地係桃園縣龜山鄉○○○○○路口處,參酌甲○○以搭乘客運及步行之交通方法,堪認事故地乃甲○○往返於居住處所及就業場所時所應經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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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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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以臺北市音樂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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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原為南山人壽之業務代表,嗣晉陞為業務主任,雖依業務主任聘約書約定及業務主任管理規章,業務主任始享有南山人壽為其投保勞、健保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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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勞保局9498日保退一字第09410058560號函,亦明揭: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係在職強制性保險,除非員工離職不從事工作,否則不得申報退保,貴單位(指南山人壽)已申報加保之外勤保險業務主管(業務主任、專員)人員,渠等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如未改變且仍在職,依規定不得申報退保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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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82226日受僱於南山人壽,擔任順通訊處保險業務代表,於8551日晉陞為業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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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卷附台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載,甲○○當日發生車禍時間為「9610201730分」,發生地為台9408.8 公里(按:約位於台東縣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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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本件據卷附勞工保險局高雄縣辦事處業務訪查紀錄,鉅澧達有限公司會計李麗於9762 日受訪時稱略:「本單位係從事木材合板之買賣工作,平時係由本人及配偶邱通(即負責人)、兒子甲○○3 人共同經營,因屬家庭式公司,故甲○○之工作並無明顯區分外勤或內勤人員,邱君之主要工作內容為外出送貨、洽訪客戶及收款等,事故發生於961020日下午45 時左右,當日上午7 時從自宅出發至台東市○○84號(東泰建材五金行)拜訪及收款,因邱君喜好騎乘250CC 之重型機車,故當日騎乘重機前往,而未驅車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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