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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卷附台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載,甲○○當日發生車禍時間為「9610201730分」,發生地為台9 408.8 公里(按:約位於台東縣知本)。


 


、查甲○○961020日當日至東泰建材五金行拜訪及收款,固係從事其原本經常工作之職務,而屬執行職務,但其於9610201730分,在台9 408.8公里(約位於台東縣知本)發生車禍,則係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顯與執行職務無關


 


    ○○雖主張「事故當日係到台東市東泰建材五金行洽商之『回程途中發生車禍』,為執行職務所致」云云。


 


    惟甲○○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 小時之久,甲○○未提具任何事證以證明於該5 小時內有拜訪其他客戶,且據李麗受訪時所稱「當日僅安排甲○○至台東市東泰建材五金行接洽業務,於中午時即完成洽公任務,未再至其他公司洽公」,而發生事故地點(台東縣知本)亦非甲○○當日在台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


 


    可見甲○○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甲○○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 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二)勞保局得否撤銷同一事故已核給之職業傷害給付?甲○○有無信賴利益?


 


    按信賴保護之構成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要件,本件甲○○僅係消極受領是項給付,難認有信賴表現行為,自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又勞保局撤銷其974 24日保給醫字第XXXXXX 號函及97515日第XXXXXX號核定通知書之處分,對公益並無危害,亦無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第2 款之情形,其撤銷已為之職災傷病給付,並令甲○○返還溢領之職災傷病給付64,218元,尚無違誤。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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