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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於甲○○手術當天骨科住院病歷、及術後之病理切片報告,亦均判定其胸椎第8節及薦椎第12節確有轉移性之腫瘤侵犯並有壓迫脊隨之情形。


 


    甲○○於手術後陸續出現脊髓損傷、脊椎神經極度障礙、及馬尾症候群等病症,應係延續其術前症狀即其本身所罹患之前列腺腫瘤所致,因之;即難以甲○○術前病歷表未載明有前揭病狀,即謂其於術後出現該些症狀係因手術意外傷害所致。


 


(二)本院98保險上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就受益人主張甲○○是否因941225日上開手術致殘一事,委託臺大醫院鑑定之意見第3點固載稱:「造成被保險人95616日診斷書所言兩下肢無力及脊神經極度障礙的主力近因,應為前列腺癌腫瘤轉移胸腰椎的貢獻因素最大,手術意外傷害貢獻因素極小」等語。


 


    惟該鑑定意見第125點亦載稱:甲○○下肢殘障之主因,應為其術前已診斷出之前列腺癌併多處脊椎轉移及脊神經損傷症狀之延續,非手術意外傷害所致,即與手術並無因果關係等語;該鑑定意見第4點並認:就甲○○所接受手術目的係為減壓避免腫瘤過度壓迫神經,以及利用後位脊椎固定融合術使脊椎穩定方便復健而言,其目標於術後均已達成,手術應屬成功,至其脊椎損傷無法復原,乃腫瘤多處脊椎轉移及對脊神經損傷所致,而脊椎減壓誠然是有風險的手術,但因甲○○術前即有前揭症狀,本案並無脊椎減壓手術所致的證據等語甚詳。


 


    況受益人並未能舉證上開手術過程中,有何明顯非人為之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或執刀醫師於行刀時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疏失等情;而受益人於甲○○接受上開手術前亦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高風險麻醉同意書,受益人於


手術前亦知悉該手術有可能致神經、或重大器官缺陷甚致殘之情況下,仍決定並同意接受該手術,足見;手術本存有風險,除非有醫師施行手術之上開重大疏失之情外,即難以術後所生之重殘,遽認屬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因之;受益人以甲○○術後全殘係因上開手術意外傷害所致,請求新光人壽應給付系爭保險金,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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