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95年11月16日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泰安產險投保系爭責任險,甲○○復於96年5 月18日以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泰安產險投保系爭傷害險。
訴外人即要保人許○○於88年12月1日,以甲○○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富邦人壽投保系爭壽險。
訴外人ALLAN DAVID於96年10月26日上午8時7分駕駛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士林區○○○路9號前,疏未注意左後方來車,貿然開啟左前車門,致發生系爭車禍,甲○○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尾椎挫傷、下背部之外傷性肌筋膜炎、下背痛以及合併頸椎等傷害。另案刑事判決以ALLAN DAVID 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在案。
甲○○因系爭車禍陸續至榮民總醫院急診求診,經診治後入院治療,於96年11月5 日出院,並持續門診追蹤治療,該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甲○○之病名分別為:「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尾椎挫傷、泌尿道感染、疑似合併頸椎受傷」(96年11月19日診斷證明書)、「頸部椎間盤突出合併右斜方肌肌筋膜疼痛症候群」(96年12月10日診斷證明書)
「頸椎症候群、筋膜疼痛症候群、下背痛」(97年1月7日診斷證明書)、「左側下肢不自主抖動」(97年1 月10日診斷證明書)、「頭頸部外傷、顫抖症:病人於96年10月26日因車禍導致頭部及頸椎受傷之後產生全身性顫抖症,經藥物治療無效,必須採用深層腦部刺激術治療」(97年9月2日診斷證明書)、「頸椎受傷合併雙腿顫抖症、腦震盪、尾椎骨脫位:病人於96年10月26日因車禍腦部頸椎及下半身受傷入院,於96年11月5日出院,出院後於11月6日下肢無力,顫抖多次診門診求診,目前下肢顫抖嚴重,藥物無法控制,病人喪失正常功能,無法回復」(97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
復於98年3 月24日診斷證明書,表示甲○○之病名「頸椎受傷合併雙腿顫抖症、腦震盪、尾椎骨脫位」,醫囑「病人於96年10月26日因車禍腦部頸椎及下半身受傷入院,於96年11月5 日出院,出院後於11月6 日下肢無力,顫抖多次診門診求診,目前下肢顫抖嚴重,藥物無法控制,病人喪失正常功能,無法回復,屬於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須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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