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員工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許多公司默默在做的事情。但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吧。


 


檢察官起訴兩位老闆。被告李鋆係址設臺中縣大里市○○852182號之中科國際自動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中科公司)負責人;被告游麟係設上址之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聖益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游麟、李鋆均明知各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


 


麟為降低投保單位金聖益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保險費,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2731日,為92720日到職之勞工廖樟申報加保勞工保險時,明知廖樟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列第11級之範圍,其月投保薪資應為26400元,竟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報廖樟之月投保薪資為19200元之不實事項,減少金聖益公司對於勞工保險費用之支出,足生損害於勞工廖樟及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


 


嗣勞工廖樟於9382日自金聖益公司離職,而於同年月16日退保,於93101日再度進入金聖益公司任職,游麟另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為勞工廖樟申報加保勞工保險時,明知廖樟之每月薪資為29000元,屬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列第14級之範圍,其月投保薪資應為3萬零300元,竟向勞保局申報廖樟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零100元之不實事項,減少金聖益公司對於勞工保險費用之支出,足生損害於勞工廖樟及勞保局對勞工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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