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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精神、神經障害」障害系列第5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為第1等級殘廢,給付標準1,200日;第6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為第2等級殘廢,給付標準1,000日;第7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為第3等級殘廢,給付標準840日。


 


    又該障害系列附註1規定「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為:為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精神、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1等級。


 


2)因高度精神、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2等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精神、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3等級。


 


    復按「本會7941779勞保一字第27953號函意旨,係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7條規定領取重度(第1、第2、第3等級)殘廢給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其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保險效力終止後,如因復健恢復工作能力並實際從事工作,仍得依規定再行加保,其已領之殘廢給付不必繳回,並應自重新投保時起算其勞工保險之年資。至對於領取第2、第3等級殘廢給付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尚從事輕便工作,且實際從事工作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自無上開函示之適用。」


 


    「對已領取重殘(第1、第2及第3殘廢等級)給付之勞保被保險人,日後如能從事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時,已領之殘廢給付不必繳回,並應重新起算其勞工保險之年資。但對於領取第2、第3等級殘廢給付並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尚可從事輕便工作,且實際從事工作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應合併計算其過去之保險年資。」為勞委會79626日台79勞保一字第13392號及81212日台81勞保二字第24316號函釋在案。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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