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一)廣通國際旅行社未為台北縣土城市公所所屬人員投保「200 萬元旅遊平安保險及3 萬傷害醫療險」係屬違約。
按旅遊平安保險與傷害醫療險係屬保險法第四章人身保險第三節之傷害保險,廣通國際旅行社所投保之旅行業責任保險係屬保險法第三章財產保險第四節之責任保險,前者為人身保險,被保險人為旅客,後者為財產保險,被保險人為旅行業者,兩者應適用之保險規範與保護之對象均有不同。
次按「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29條定有明文。
而旅行業責任保險係以旅行業者為被保險,是一般旅行業責任保單均將因旅行業者(即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害,列為除外事項,不在旅行業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內。然平安旅遊保險係以旅客為被保險人,因旅行業者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害,對於旅客而言,仍屬意外,亦在平安旅遊保險之承保範圍之內。
可見兩種保險並於旅客所提出之承保範圍並不相同,廣通國際旅行社未為台北縣土城市公所投保旅遊平安保與傷害醫療險,顯屬違約。
(二)台北縣土城市公所得請求減價與違約金之金額:
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以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即廣通國際旅行社)檢討不必更換或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甲方認定金額與本契約價金之差價減價收受後,另處罰上開差價二倍之懲罰違約金。」
經查依據台北縣土城市公所所提出之報價單記載,「200 萬元旅遊平安保險及3 萬傷害醫療險」之單價為25元,依台北縣土城市公所所提出之驗收紀錄單記載,廣通國際旅行社應為台北縣土城市公所投保人數為1802人,總價為4 萬5050元,因台北縣土城市公所97年度巡守隊、民防、義警、義消、環保志工勤務研習活動已辦理完畢,廣通國際旅行社已無法於事後再為台北縣土城市公所所屬人員投保旅遊平安與傷害醫療險,則台北縣土城市公所自得減價4 萬5050元之方式收受廣通國際旅行社之給付,對處以按差額2 倍計算之違約金9 萬0100元(計算式:45050*2=90100),兩者合計台北縣土城市公所得扣款之金額總計為13萬5150(計算式:90100+45050=135150)。則廣通國際旅行社請求台北縣土城市公所給付旅費13萬5150元,顯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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