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稅率,從98年1月23日起,已從最高稅率50%降為單一稅率10%,稅率大幅降低,讓有錢人不再擔心把錢存放在台灣了。
但針對高資產客戶而言,能合法的少繳一塊錢,當然是不願意放過的。Richard今天就來分享一個關於遺產稅的殘障特別扣除額案例,依現在的扣除金額以及稅率,爭取之後,也可以少繳55.7萬元的遺產稅喔!
首先告訴各位遺產稅的計算方式為: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 × 10%=遺產稅。
針對扣除額其中有一項是『殘障特別扣除額』,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時,而這三者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已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現為第5條),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現為第3條第4款),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
實務上國稅局都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要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那問題來了,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符合殘障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繼承人,尚未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可不可以扣除呢?
邱○欉於民國90年12月22日死亡,繼承人甲○○於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268,735,072元,遺產淨額232,172,631元,應納稅額101,504,896元,並處罰鍰2,142,700元。
甲○○不服,就殘障特別扣除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甲○○主張:甲○○在89年腦血管病變當時即得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惟考量家庭經濟尚可,不爭社會資源而未為之,然並不影響甲○○於繼承發生前即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障礙等級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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