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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9月29日,鍾○仁以鍾○宗(五十八歲)為被保險人,向新光人壽簽訂『新光長樂終身壽險』保險金額六十萬元,以及附加『新光平安意外傷害』二百萬元、『新光綜合保障』五十萬元。鍾○仁為要保人及受益人。
91年1月26日,鍾○宗因為左側肢體乏力,住進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醫師診斷為腦中風,直至91年2月9日出院。92年3月6日再次住院。
92年6月8日與8月14日,鍾○宗(被保險人)兩次在路旁邊倒地,經路人電請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救護車,送至亞東醫院進行急救。其中8月14日這次住院至8月20日出院。
92年8月28日鍾○宗(被保險人)意外在家中浴缸溺水死亡。鍾○仁(受益人)於92年8月30備齊文件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新光人壽於92年9月15日給付壽險部份保險金四三0、七一七元(扣除保單貸款及利息),但是對於意外險二百萬元的部分,則拒絕理賠……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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