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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年9月29日仁以鍾(五十八歲)為被保險人,向新光人壽簽訂新光長樂終身壽險保險金額六十萬元以及附加新光平安意外傷害』二百萬元、『新光綜合保障』五十萬元。為要保人及受益人。


        91年1月26日宗因為左側肢體乏力,住進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醫師診斷為腦中風,直至91年2月9日出院92年3月6日再次住院。


        92年6月8日與8月14日被保險人兩次在路旁邊倒地經路人電請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救護車送至亞東醫院進行急救。其中8月14日這次住院至8月20日出院。   


        92年8月28日鍾被保險人意外在家中浴缸溺水死亡(受益人)於92年8月30備齊文件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新光人壽於92年9月15日給付壽險部份保險金四三0七一七元(扣除保單貸款及利息),但是對於意外險二百萬元的部分則拒絕理賠……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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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