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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故是許多家屬無法接受的,因為所謂『意外』就是預期之外,毫無準備。所以舉凡溺水、高樓墬落、車禍,家屬都會認為是『意外』(結果論)。但保險公司是這樣看嗎?接下來的三個案例,請各位朋友用心體會。 

        王盛任職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聯徵中心與南山人壽訂有一年期團體保險合約,承保內容有定期人壽保險二十萬元、定期意外傷害保險二八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每日二000元、意外醫療險四0000元盛亦有加入此一團體保險


        93年5月1日,聯徵中心辦理續保並以年繳方式繳交保費


        王(被保險人)平日身體健康,最近三年均定期參加聯徵中心為經理人及全體員工安排之健康檢查,歷次健康檢查報告及心電圖檢查結果均顯示王盛心臟及血管正常


        93年7月8日清晨(被保險人)前往台北市士林區福林國民小學操場運動,於當日6時48分突然於運動過程中跌倒,頭臉部正面擦撞地面,前額及鼻孔流血,經送往國立陽明大學附屬醫院急診處續行救治,然因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享年四十九歲。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宏前來醫院進行相驗、偵查,確定無他殺及自殺嫌疑後,檢察官會同法醫認定王盛之直接死因為心臟衰竭,作成相驗報告書。


        (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川三人7月27日填具團體保險保險金申請書,南山人壽8月4日受理其申請後,於8月16日先行給付主約壽險部分身故保險金二十萬元但對於意外傷害保險二八十萬元的部分,南山人壽認為與傷害保險契約給付傷害保險金之要件不符,故不予理賠……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九>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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