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是許多家屬無法接受的,因為所謂『意外』就是預期之外,毫無準備。所以舉凡溺水、高樓墬落、車禍,家屬都會認為是『意外』(結果論)。但保險公司是這樣看嗎?接下來的三個案例,請各位朋友用心體會。
王○盛任職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聯徵中心與南山人壽訂有一年期團體保險合約,承保內容有定期人壽保險二十萬元、定期意外傷害保險二八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每日二、000元、意外醫療險四0、000元。王○盛亦有加入此一團體保險。
93年5月1日,聯徵中心辦理續保,並以年繳方式繳交保費。
王○盛(被保險人)平日身體健康,最近三年均定期參加聯徵中心,為經理人及全體員工安排之健康檢查,歷次健康檢查報告及心電圖檢查結果,均顯示王○盛心臟及血管正常。
93年7月8日清晨,王○盛(被保險人)前往台北市士林區福林國民小學操場運動,於當日6時48分,突然於運動過程中跌倒,頭臉部正面擦撞地面,前額及鼻孔流血,經送往國立陽明大學附屬醫院急診處續行救治,然因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享年四十九歲。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宏前來醫院進行相驗、偵查,確定無他殺及自殺嫌疑後,檢察官會同法醫認定王○盛之直接死因為『心臟衰竭』,作成相驗報告書。
王○盛(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程○鳳、王○俐與王○川三人,於7月27日填具團體保險保險金申請書,南山人壽8月4日受理其申請後,於8月16日先行給付主約壽險部分身故保險金二十萬元。但對於意外傷害保險二八十萬元的部分,南山人壽認為與傷害保險契約給付傷害保險金之要件不符,故不予理賠……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九>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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