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機車摔倒致死,團體意外險不理賠。此時客戶該怎麼辦呢?請看案例十八。 余○聰任職於法務部所屬之台灣台○女子監獄。 90年9月15日,余○聰以其子余○吉為被保險人,參加法務部有限責任台北區司法大廈司法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與新光人壽簽訂之團體意外險合約書。雙方約定保險期間自90年9月15日起至91年9月15日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身故時,應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二百萬元。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91年9月8日(團保到期前八天)晚上十點三十分,余○吉(被保險人)騎乘機車經過○○縣○○市○○路溪洲橋北端,因該橋正進行拓寬工程,橋面不平且佈滿碎石,同時橋面與道路接縫處有落差。余○吉行經該處時,因橋面與路面之落差導致機車彈起,而落下時又因路面佈滿碎石致使人車倒臥滑行,余○吉因此頭部受重創經住院診治,仍因頭部外傷之顱內出血至同年9月27日死亡。 余○吉(被保險人)經台中國軍總醫院抽血酒測值146mg/dl,換算呼氣值為0.73mg/l,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四條第二款所規定之酒精吐氣濃度0.25mg/l。 余○吉(被保險人)死亡時僅十八歲,未婚亦無子女,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余○吉之法定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父親余○聰及母親賴○微。余○聰與賴○微於91年10月16日向新光人壽申請保險金二百萬元。 新光人壽91年10月21日受理,於91年12月25日告知余○聰、賴○微(受益人)拒絕理賠。理由是余○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違反該保險契約第九條除外責任(原因)約定……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八> 朱惠斌
- Nov 29 Wed 2006 18:34
案例十八 投保新光人壽團體意外險,酒駕騎機車摔死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