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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之父丙○○於91 115日以乙○○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投保國泰鍾意壽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並附加新溫心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1000元,出院醫療保險金每日500 元;及國泰安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1000元等二份保險契約。


 


乙○○於951226日起至96331 日止,因「1.缺血缺氧性腦病變。2.呼吸衰竭經氣管內管使用合併呼吸器依賴使用。3.癲癇症。4.大葉性肺炎。」入住板橋國泰醫院共96日;嗣自9641日起至961120日止,因疾病在板橋國泰醫院住院接受治療,共住院233日,嗣又於961120日起因疾病在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接受治療,於961225日出院,共住院36日,合計乙○○因疾病住院日數共365日。


 


乙○○於96 426日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經國泰人壽於96731 日函復以「視為一次住院」而不予理賠,乙○○再於96125 日以蘆竹郵局第1337號存證信函催告國泰人壽於函到7 日內理賠。


 


系爭保險附約第11條第1 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除精神疾病患者外,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30日以內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31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1)30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2)31日起,則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2倍乘以被保險人自31 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12條第1 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於醫院住院後出院療養者,除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系爭保險契約第11條第1 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30日以內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醫療在31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30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2)31日起,則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31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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