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為甲○○定期洗腎之蘇○○內科小兒科診所,亦函覆本稱:「一般如要判定腎功能是否永久喪失,是在開始洗腎後,經過三個月的觀察來判定。欲判定甲○○腎功能是否永久喪失,依一般經驗應於96626日起三個月後(即96926日)始可大致判定,故96811日初到本院的腎功能喪失是否有復原機會,當時尚在觀察階段。」。




 




    故依上開醫院之函示,甲○○自96626日開始洗腎,但仍須經過三個月的觀察,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也就是到96926日,才能判斷腎臟功能是否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




 




    而甲○○於961015日接受新樓醫院的身心障礙鑑定時,才由醫院告知腎臟功能確定喪失,知有殘廢損害之發生,距其98108日提起本件給付保險費訴訟(見本院98年度補字第407號卷第4頁本院收文章),並未逾二年之時效。




 




(3)雖旺旺友聯產物又辯稱,甲○○遲至961015日才前往醫院鑑定為殘障,其實甲○○在96926日已確定成殘,時效應自該時起算云云。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同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惟旺旺友聯產物對於甲○○在96926日已知其有殘廢損害之發生一節,未能舉證證明,尚難憑採。況縱使本件依旺旺友聯產物之主張,二年時效自96926日起算,惟甲○○於987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旺旺友聯產物,請求旺旺友聯產物迅速理賠保險金,旺旺友聯產物於9877日收受該存證信函,此有甲○○提出之存證信函及郵政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在卷,旺旺友聯產物對已收受該存證信函亦不爭執,而甲○○在請求之後的六個月內,即98108日即提起本件訴訟,故時效亦於9877日中斷,本件時效仍未消滅,旺旺友聯產物以此抗辯為無理由。




 




3.綜上所述,甲○○對旺旺友聯產物之殘廢保險金之給付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應可認定。




 




(三)甲○○以其因系爭車禍事故,受有9468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46「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障害項目之傷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第三條第二    項第三款規定,向旺旺友聯產物請求保險金105萬元,是否有理由?




 




1.查甲○○因尿毒症而、腎臟功能喪失,在961015日接受新樓醫院身心障礙殘障鑑定時,已符合9468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46「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障害項目,此已據新樓醫院以99615日新樓歷字第XXXXXX號函復本院在按。




 




    另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審理甲○○與乙○○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函請成大醫院對甲○○是否有工作能力一節為鑑定,該院函覆稱:「病人(甲○○)于98513日前來就診,診察時所見病人無法獨立站起,需他人費力扶持,且站姿平衡很差,如無他人扶持就無法維持站姿,由此判定此病患需他全日照顧。」(見本院卷第57頁),是甲○○確已符合前開殘廢障害項目應可認定。




 




2.雖旺旺友聯產物辯稱,甲○○向旺旺友聯產物申請保險給付時只提出蘇○○內科小兒科之診斷證明書,不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其附註載明審定方式,須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殘廢診斷書之要求云云。




 




    然查,該由地區教學醫院出具診殘廢診斷書一節為可補正事項,非謂甲○○請求時不具備即喪失保險金之請求權。新樓醫院及成大醫院均為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其在本件訴訟中對甲○○確實已符合前開殘廢障害項目及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等情,詳為函覆,甲○○自已符合前開要件。




 




    況且,甲○○只是對申請保險金之作業程序不熟悉,始未向新樓醫院申請殘障診斷證明書,新樓醫院在甲○○向旺旺友聯產物以存證信函請求保險金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早在961015日已判定甲○○腎臟功能喪失及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該要件事實上早已具備。是旺旺友聯產物以此抗辯甲○○不得請求保險金云云,亦無理由。




 




  




(四)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二、殘廢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9468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9468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46「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障害項目,殘廢等級三。本件甲○○腎臟功能喪失,符合「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之障害項目,而其肇因於系爭車禍事故,已詳述如前,而旺旺友聯產物自應依上開規定應給付甲○○殘廢給付105萬元,甲○○據此請求旺旺友聯產物給付保險金,應屬正當。




 




(五)又按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2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5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1分給付遲延利息,942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甲○○於9877日檢據診斷證明書等向旺旺友聯產物申請理賠,有存證信函及掛號收件回執在卷足憑在卷可稽,並經旺旺友聯產物收受在案。惟旺旺友聯產物遲未給付,應負給付遲延責任。從而,甲○○請求旺旺友聯產物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10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分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甲○○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旺旺友聯產物應給付甲○○殘廢給付105萬元,及自9810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一分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確定訴訟費用11,395元,應由敗訴之旺旺友聯產物負擔。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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