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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利與妻子林○宸服務於多家保險公司,為高階經理人員,並曾任職於ING安泰人壽八年。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黃○利向ING安泰人壽投保意外險五百萬元,及增額八十八萬七千零九十七元,合計意外險保額五百八十八萬七千零九十七元。
八十七年一月五日上午七時三十分,黃○利(被保險人)被人發現陳屍於花蓮市民生里華西○○號旁集石場,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死因為一點靈燃燒致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致死。
林○宸(受益人)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向ING安泰人壽申請理賠,有關於壽險部份,ING安泰人壽理賠壹仟參佰零貳萬玖仟零伍拾參元。至於意外險部分,ING安泰人壽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非意外為由,拒絕理賠。
黃○利(被保險人)生前投保多家保險公司,在黃○利身故之後,除了上述ING安泰人壽意外險拒絕理賠外,另有台灣人壽及遠雄人壽(原中興人壽)也是拒賠。林○宸(受益人)知悉保險業通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同樣的情況,會參考其他保險公司的做法……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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