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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利與妻子林宸服務於多家保險公司,為高階經理人員,並曾任職於ING安泰人壽八年。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利向ING安泰人壽投保意外險五百萬元及增額八十八萬七千零九十七元,合計意外險保額五百八十八萬七千零九十七元


        八十七年一月五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被保險人)被人發現陳屍於花蓮市民生里華西○○號旁集石場,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死因為一點靈燃燒致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致死


        (受益人)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向ING安泰人壽申請理賠有關於壽險部份ING安泰人壽理賠壹仟參佰零貳萬玖仟零伍拾參元。至於意外險部分ING安泰人壽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非意外為由,拒絕理賠。


        (被保險人)生前投保多家保險公司,在利身故之後除了上述ING安泰人壽意外險拒絕理賠外另有台灣人壽及遠雄人壽(原中興人壽也是拒賠(受益人)知悉保險業通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同樣的情況會參考其他保險公司的做法……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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