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在五年前 我大伯 因為登山失蹤 ,雖然找不到人 但因那一座山是台灣最高百岳最難爬的山,所以當地警察都判定已經死亡(因當時921和桃枝剛過) ,原本登山社告訴我們旅遊險已經過他的失蹤日 , 甚至不願告知我們保險公司的電話,後來我們轉展找到原來是南山人壽 ,也找到業務員,一開使業務員告訴我們失蹤不理賠,, 就在我們放棄的時候可能是我大伯冥冥中的幫助,我們居然發現他有旅險的條款 -其中一條寫著 保險其間失蹤也算, 於是我們開始準備很多的證明文件和警察的記錄 在在顯示他都是在旅險期間中失蹤死亡,,再次的跟業務員接恰 他這一次態度轉為趨和 ---原來它是擔心若旅險理賠相對的壽險也要賠錢貨因兩個都是投保同一家) , 後來我們透過警察和很多左鄰右社的佐證 加上南山其他認識的業務員幫忙---終於拿到旅險理賠連代壽險一併給附,..(雖然有簽保證書)但我們都知道保險書是不會有效用雖然我們寧可人回錢退但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南山其實是有人情味的 


 


 


Richard的回饋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