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鋼鐵公司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13條是這樣規定的: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50條(女工分娩)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職業災害)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勞工於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生活頓失所依,係對於罹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特別保護,應屬強制規定,雇主違反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自不生契約終止之效力。」


 


    甲○○在公司所從事之工作係屬較粗重者,且有時需久坐、久站,而被甲○○因系爭傷害,於963 26日至義大醫院就診,義大醫院認甲○○不宜從事粗重工作,建議休養2週。


 


    甲○○96412日因系爭傷害再至義大醫院就診,義大醫院認甲○○   應暫時避免久坐及久站,時間暫定6 週,且甲○○分別於964 12日、同年4 16日、同年4 18日、同年4 23日、同年4 26日、同年4 30日、同年5 2日因上開傷勢至義大醫院復健科治療。足見甲○○963 15日受傷時起至965 24日(即自964 12日起算6 週)止,尚需醫療及休養而無法從事上訴人公司所交辦之上開工作,亦堪認定。


 


    依前開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規定及說明,自963 16日起至96524日止,既係甲○○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不論甲○○有無依公司之規定請假,☆☆鋼鐵公司均不得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鋼鐵公司主張甲○○963 16日起9 日未上班,亦未依規定請假,已曠工3 日以上。但法官認為就算甲○○963 16日起未依規定請假屬實,☆☆鋼鐵公司亦不得以其公司之工作規則第53條第5 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其於甲○○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即963 29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強制規定,應不生終止之效力。


 


     雙方間的勞動契約仍有效存在,故甲○○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存在,應屬有據。又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仍存在,☆☆鋼鐵公司即有給付薪資之義務,而甲○○每月薪資為28,500元,☆☆鋼鐵公司自964 1 日起即未給付薪資等。所以最後判決☆☆鋼鐵公司應給付甲○○964 1 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之9 個月薪資256,500元(28,500x9=256,500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