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保局於民國95年7月執行投保金額查核案時,發現核二發電廠所屬員工之投保金額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有落差,以95年7月27日健保北承二字第XXXXXX號函通知核二發電廠,自95年8月1日起調整該單位所屬員工健保投保金額。
惟核二發電廠總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因夜點費應否列入投保金額,於95年12月22日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提出異議,經該局以96年1月11日健保承字第XXXXXX號函復台電公司並副知各分局,有關核二發電廠所屬員工支領之夜點費、誤餐費應併入投保金額計算,該逕調專案追溯自95年8月1日生效。
中央健保局以96年3月23日健保北承二字第XXXXXX號函,調整核二發電廠所屬員工李○源等140人之健保投保金額。
核二發電廠於96年4月26日向中央健保局提出申復,函稱申報所屬員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內含「不休假加班費」、「假日出勤加班費」、「超時工作報酬(加班費)」等。
中央健保局重新審核,查得核二發電廠95年5至7月之薪給清單中內含「值班深夜點心費」,應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乃重新核定核二發電廠所屬員工李○源等140人之健保投保金額,自95年8月1日起生效,並以96年6月26日健保北承一字第XXXXXX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核二發電廠。
核二發電廠對鍾○誠等51人之核定仍有不服,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下稱爭審會)申請爭議審議,經該會以(96)權字第XXXXX號審定書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97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核二發電廠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健保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分為下列6類:一、第1類:(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1類及第2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一、受雇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又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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