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勞工退休條例,也就是大家俗稱的勞退新制,許多的老闆,就變相的減薪,把減薪的部分,變成老闆應該要提撥的6%部份。而這樣的狀況,你、我身邊其實很常見,但常見的情形就一定合法,一定正確嗎?請看以下這則勞工解僱雇主的案例。
甲○○自94年1 月6 日至千翔公司任職,擔任保全員之工作,最初薪資每月2 萬4000元。
千翔公司自勞退新制實施之94年7 月起,即改變以日計算薪資,僅給付甲○○每月31日之月薪2 萬2820元,每月30日之月薪2 萬1864元,平均每月扣薪1500元。
千翔公司於95年6 月21日,將甲○○自蘇澳台泥廠之保全工作調至臺北商銀宜蘭分行,甲○○於當日以口頭向千翔公司終止勞動契約。
甲○○於95年6 月28日以存證信函再次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千翔公司應給付甲○○下列各項:
(1)加班費:甲○○任職期間每月平均工作時數為294 小時,以基本工資1 萬
5840元、正常工時183 小時計算,千翔公司應給付以平均時薪87元計算
之加班費為每月1 萬5704元,加計基本工資1 萬5840元,則每月應付薪
資為3 萬1544元。然千翔公司每月給付工資平均僅為2 萬2500元,每月
積欠之加班費計為9044元,18個月計應補發16萬2792元。
(2)資遣費:千翔公司應給付甲○○以月薪3 萬1544元計算之資遣費4 萬7316
元及預告期間工資2 萬1029元。
(3)失業給付差額:千翔公司僅以2 萬0100元為甲○○投保勞工保險,致
所領取6 個月之失業給付短少計4 萬1198元,應由千翔公司賠償。
(4)勞退違法扣薪部分:千翔公司平均每月違法扣薪1500元,合計扣薪1 萬
8000元,應予返還。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法官判斷如下:
(一)兩造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甲○○依勞基法第14條第5、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
甲○○主張:伊係於95年6 月21日經千翔公司調職至臺北商銀宜蘭分行當日,以口頭向千翔公司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雖為千翔公司所否認,並抗辯:兩造契約終止之時點應為甲○○通知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送達之95年6 月28日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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