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肇事新聞幾乎每天上報,尤其是一些名人的不良示範,更是帶壞風氣。今天來談談酒後駕車肇事導致自己不幸身故,強制險與任意險會如何理賠呢?請看以下這則案例。


 


    芳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凌晨,騎乘機車,沿臺中市○○路往同市○○路方向行駛,於三時十五分行經同市○○路三十五號前,適有訴外人謝修駕駛龍鐽公司之營業大貨車,停放機車道上等待卸貨,林芳見狀無法採取應變措施,致撞擊系爭貨車左後車尾而倒地,造成頭、臉、右膝下開放性骨折、胸腹部挫傷之傷害。


 


    經送往林新醫院急救,林芳送醫到院時間為三時四十六分,已無生命跡象,抽血申請時間為三時五十二分,死亡時間為四時二十二分,檢測報告時間為五時四分。林芳係經以血管內採樣抽血,血中酒精濃度達284.29mg/dl,換算呼氣濃度為1.35mg/l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認為謝修對林芳之死亡應負過失致死罪責,而謝修業與林芳之母甲○○調解成立,由富邦產物負責支付理賠金。


 


    調解時富邦產物向甲○○表示,因林芳酒醉駕車,強制險不予理賠,雙方以二百萬元調解成立,甲○○放棄其餘請求權。


 


    之後,甲○○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一、二十五條規定,請求富邦產物給付強制險之保險金。


 


    富邦產物拒絕理賠,拒絕原因除了前面所述雙方已經和解外,富邦產物主張


本件車禍時地,係在行車數量稀少的凌晨、道路筆直寬敞視線無礙、前後皆有路燈照明的地點,系爭貨車當時係等待卸貨,未熄火且閃著黃燈,衡情一般人皆可從容閃離。


 


    然林芳竟在無閃避之情形下衝撞系爭貨車致死,顯然其注意力、判斷力、對操控車輛能力皆非常薄弱,以致無法注意前方道路狀況、無法保持兩車間之安全間距、無法正常操控車輛並為適當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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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