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所詢問的告知事項,已如實的告訴業務人員,但業務人員卻認為不重要(沒關係),而未將保戶告知事項書寫於要保書上。之後被保險人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不理賠。此時保戶該怎麼辦呢?請看案例十三。



         瑋自84年11月14日起至85年12月住院次數共達6次其中85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因支氣管肺炎、痙攣、腦性麻痺、可能性肌病變等多項疾病,於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門診住院長達15日


        另外85年12月14日這次住院是因為支氣管性肺炎、低鈉血症、菌血症等疾病,在臺中榮總住院治療更長達17日


        86年11月28日惠以自己為要保人為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投保美滿養老保險及長鴻還本終身保險等保險契約,基本保額為30萬元,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額的3倍為90萬元


        投保時(要保人)告知台灣人壽業務員顏,其子被保險人曾因新生兒窒息、支氣管炎、腦性麻痺痙攣等疾病住院治療惟顏姓業務員告知賴(要保人)沒關係,業務員顏逕行代為在告知及聲明事項中書面詢問資料部分,關於被保險人健康情形之欄位,均勾填』。


        87年4月16日被保險人)不幸因病過世。直接死因為縱隔腔積氣及心包膜積氣成人型呼吸窘迫症候群,間接死因為先天性脊椎發育不全,而免疫力差、容易受感染


        (受益人)收拾起悲傷的心情,於87年4月24日備齊文件,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7月14日台灣人壽以(要保人)投保時未盡告知義務,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三>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