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所詢問的告知事項,已如實的告訴業務人員,但業務人員卻認為不重要(沒關係),而未將保戶告知事項書寫於要保書上。之後被保險人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不理賠。此時保戶該怎麼辦呢?請看案例十三。
許○瑋自84年11月14日起至85年12月,住院次數共達6次。其中85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因支氣管肺炎、痙攣、腦性麻痺、可能性肌病變等多項疾病,於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門診住院長達15日。
另外85年12月14日這次住院,是因為支氣管性肺炎、低鈉血症、菌血症等疾病,在臺中榮總住院治療更長達17日。
86年11月28日,賴○惠以自己為要保人,許○瑋為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投保美滿養老保險及長鴻還本終身保險等保險契約,基本保額為30萬元,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額的3倍為90萬元。
投保時,賴○惠(要保人)告知台灣人壽業務員顏○安,其子許○瑋(被保險人)曾因新生兒窒息、支氣管炎、腦性麻痺痙攣等疾病住院治療,惟顏姓業務員告知賴○惠(要保人)沒關係,業務員顏○安逕行代為在告知及聲明事項中書面詢問資料部分,關於『被保險人健康情形』之欄位,均勾填『無』。
87年4月16日,許○瑋(被保險人)不幸因病過世。直接死因為縱隔腔積氣及心包膜積氣成人型呼吸窘迫症候群,間接死因為先天性脊椎發育不全,而免疫力差、容易受感染。
賴○惠(受益人)收拾起悲傷的心情,於87年4月24日備齊文件,向台灣人壽申請理賠。7月14日台灣人壽以賴○惠(要保人)投保時未盡告知義務,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三>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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