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在投保時,保險從業人員都會詢問一些與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有關的事項,也就是『告知事項』。如果在告知的過程,客戶自己也不確定的事項、日期時,該怎麼辦呢?請看案例十二。
林○(79年11月6日生)為林○青的兒子。林○曾經在89年5月17日至5月26日因化膿性扁桃腺炎於康寧醫院住院;89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因急性支氣管炎第二次於康寧醫院住院治療。
林○第一次院院期間(89/05/17-89/05/26)曾辦理請假,紀錄如下:
(1)5月22日,PM6:30-PM10:30。
(2)5月23日,PM6:30-PM10:30。
(3)5月23日,返家外宿。
(4)5月24日,返家外宿。
89年9月30日,林○青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林○為被保險人與國泰人壽簽訂保險契約,購買富貴年年終身壽險及醫療險。
投保當時,林姓業務員詢問林○青(要保人)告知事項時,其中一個問題是:『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林○青回答:『曾因感冒住院,住院期間有請假,但不記得有無超過7天?』
林姓業務員認為小孩感冒經常都會有,並且林姓業務員的認知為『住院7天是指連續狀態』,故心裡想大概沒有超過7日。於是告知林○青(要保人)就上開書面詢問事項勾選『否』乙欄。
投保之後,林○(被保險人)於90年5月間經三軍總醫院診斷疑似罹患急性腎線球腎炎,需住院接受腎臟切片及診療,並於90年6月至91年4月因感染引發腎炎住院多次。
出院後,林○(受益人)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國泰人壽依序於90年7月、10月及91年8月給付保險金(理賠90年6月至91年4月的住院)。
但國泰人壽隨即於91年8月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要保人林○青,以林○(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曾罹有機能性腸痛、化膿性扁桃腺炎、急性支氣管炎病症,於投保時對有關書面詢問漏未告知,影響其危險估計,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解除該保險契約,並拒絕接受林○青(要保人)繳付第3年保險費之支票……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二>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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