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在投保時,保險從業人員都會詢問一些與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有關的事項,也就是『告知事項』。如果在告知的過程,客戶自己也不確定的事項、日期時,該怎麼辦呢?請看案例十二。



        林○(79年11月6日生為林青的兒子曾經在89年5月17日至5月26日因化膿性扁桃腺炎康寧醫院住院89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因急性支氣管炎第二次於康寧醫院住院治療


        第一次院院期間89/05/17-89/05/26)曾辦理請假,紀錄如下:


1)5月22日,PM6:30-PM10:30。


2)5月23日,PM6:30-PM10:30。


3)5月23日,返家外宿


4)5月24日,返家外宿


        89年9月30日青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林為被保險人與國泰人壽簽訂保險契約購買富貴年年終身壽險及醫療險


        投保當時,林姓業務員詢問(要保人)告知事項時其中一個問題是:『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青回答:『曾因感冒住院,住院期間有請假,但不記得有無超過7天?』


        林姓業務員認為小孩感冒經常都會有,並且林姓業務員的認知為住院7天是指連續狀態』,故心裡想大概沒有超過7日於是告知林(要保人)就上開書面詢問事項勾選乙欄


        投保之後○(被保險人)90年5月間經三軍總醫院診斷疑似罹患急性腎線球腎炎,需住院接受腎臟切片及診療,並於90年6月至91年4月因感染引發腎炎住院多次


        出院後○(受益人)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國泰人壽依序於90年7月、10月及91年8月給付保險金(理賠90年6月至91年4月的住院)。


        但國泰人壽隨即於91年8月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要保人林青,以林○(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曾罹有機能性腸痛、化膿性扁桃腺炎、急性支氣管炎病症,於投保時對有關書面詢問漏未告知,影響其危險估計,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解除該保險契約,並拒絕接受林(要保人)繳付第3年保險費之支票……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二>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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