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嗣李○○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前往中國醫藥學院神經外科進行初診,於同年月三十日入院手術,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出院,陸續門診、復健治療至同年十二月三日等情,有中國醫藥學院病歷可佐。




 




    參以中國醫藥學院就李○○病情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以院管檔字第XXXXXXXX號函稱其固有背痛症狀,然該病症趨於嚴重致生椎盤第四、五節突出壓迫神經之結果,係因李○○於就診前一個月腰部過度活動所致。




 




    而所謂「椎間盤突出及坐骨神經痛」之症狀,乃長期彎腰搬運重物、彎腰工作或姿勢不良,而勞損退化的結果,椎間盤突出病變多為長期累積,但短暫外力如瞬間扭腰、突發的受力過重,或車禍外傷等原因,亦可能造成髓核經由椎間盤纖維環裂隙向外突出形成椎間盤突出,或加劇其發展之可能性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下稱衛生署鑑定書)可按。




 




    觀之李○○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之前,既未曾因疑似病史密集、積極前往醫




療機構就診,其就醫時點與系爭事故發生極為接近,且未有其他事故可證明造成上開病症,足認其患「椎間盤突出併坐骨神經痛」病症,係因系爭事故強烈撞擊所引發。




 




    李○○因系爭事故而受有「椎間盤突出併坐骨神經痛」之傷害,係職業災害,為兩造不爭執;衛生署鑑定書亦認定為職業災害。是李○○主張其因系爭事故而受傷,係屬職業災害,足堪憑採。




 




    李○○確因系爭事故不能工作,陸續就診醫療,業據證人林○○、彭○○○證述屬實,且其係保險業之收展員,招攬保險之業績,不以在辦公室為限,以電話招攬,甚至請同事、客戶幫忙招攬,亦無不可,此業務性質特殊,不能以其職業災害後,仍有業績成果,反認其醫療中未達不能工作之程度。




 




    國泰人壽辯稱李○○於系爭事故後,仍有業績,非不能工作,自無原領工資補償云云,要無可採。




 




    又兩造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終止僱傭契約,為雙方所不爭執,並有任免




遷調紀錄可稽,則李○○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自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之原領工資補償,洵非無據。




 




    逾此期間,縱李○○在醫療中有不能工作之情事,然僱傭關係業已終止,自無該補償之適用,則其請求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期間,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即屬無據。又兩造就是否職業災害之歧見及補償,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達成上開調解,有該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可據。




 




    惟該調解屬附條件之調解,於職業災害經認定後,國泰人壽即以職災補償,而李○○因系爭事故受傷為職業災害,業經認定在案,有衛生署鑑定書可憑。該鑑定書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發文,李○○雖起訴於前,條件成就於後,並不影響其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國泰人壽為時效抗辯,洵非可採。




 




    而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旨趣,既為保障勞工生計使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不低於災害前之原領工資,自無須分辨是否固定薪或非固定薪,其津貼名目為何,是否為外務津貼、獎金、佣金或特支費,亦非所問,符合工資給付者即屬之。




 




    是國泰人壽主張應扣除外務津貼、收息獎金、佣金及特支費,始得為補償費之計算基礎云云,亦屬無據。且李○○未向勞工保險局請領給付,已據李○○陳明在卷,自無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抵充之可言。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