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於民國971121日向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因簡○○已領取嘉義縣梅山鄉公所之一次退休金,不符請領資格,勞保局乃以9818日保國三字第XXXXXXXX號書函(下稱原處分)核定不予發給。




 




    簡○○不服,申請審議,經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9865日台內國監字第XXXXXXXX號審定書(下稱爭議審定)審議駁回。




 




    簡○○仍不服,提起訴願,前經行政院以981027日院臺訴字第XXXXXXXX號決定書駁回在案。簡○○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9982698年度訴字第2748號判決以訴願管轄錯誤為由,撤銷行政院上開訴願決定。




 




    案經行政院秘書長以99112日院臺訴字第XXXXXXXX號函移轉內政部管轄,經訴願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簡○○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9688日制定之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本法施行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3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3節至第5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2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3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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