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而致死亡時,保險人即有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件被保險人乙○○於98621日因駕駛汽車發生車禍,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而死亡等情,此有秀傳紀念醫院檢送之乙○○因車禍受傷急診入院之相關病歷資料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相字第441號相驗卷宗調閱屬實,因此乙○○係屬意外傷害而身故一節,自堪認定,則國泰世紀產物與國泰人壽即有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予保險受益人之義務。




 




    惟國泰世紀產物與國泰人壽抗辯被保險人乙○○係出於「因飲酒後駕車,其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而亡故,渠等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自應就系爭保險事故之發生有前述除外責任(原因)存在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查,國泰世紀產物與國泰人壽辯稱:被保險人乙○○係於飲酒後駕車,血
中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致發生車禍受傷而死亡云云,固係依據秀傳紀念醫院抽血檢驗報告結果,乙○○血液內所含酒精成分達137mg/dl,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0.685mg/dl為據,甲○○等五人則主張乙○○自發生車禍至抽取血液時間達數小時,人體會因酒精發酵而影響酒測值,及急救抽血時以酒精消毒或使用藥物會影響血液中酒精濃度云云。




 




    經本院囑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以下項目:乙○○自發生車禍至死亡數小時中人體有無可能因身體腐敗發酵,於血液中產生酒精濃度?急救時抽血消毒或所用藥物會否造成血液中酒精之檢測濃度發生誤差?檢驗機器不同會否造成檢測結果產生誤差?人體內食物是否可能影響或干擾酒測值之數據?等等,鑑定後經過研判結果:五()自車禍發生至死亡抽血,因短時間內血液中尚處於生存無菌狀態下,故於9862142分發生車禍,同日540分抵秀傳醫院急救不治並抽血(612分),於此時間內若血中含有酒精成分應與死後發酵無關。…()急救抽血時包括酒精消毒或使用藥物均無明顯影響血中酒精濃度檢測造成誤差之報導。()一般血中酒精濃度,世界各國之測定以頂空氣相層析儀檢驗標準供法庭上判定之依據,而依秀傳醫院使用生化檢驗方式中常用為酵素法進行酒精濃度測量,血中若有異常之乳酸或乳酸去氫則有可能會產生干擾,產生偽陽性。




 




    本案死者乙○○並無實施解剖,無法知悉死因或其他生前病症以排除乳酸或乳酸去氫影響的可能性,亦未保留血液標本再進行頂空氣相層析儀的乙醇再確認測定。()因本案車禍至死亡及抽血之時間短暫,故人體胃內食物尚未發酵或酒精不足以滲透器官、組織影響血中酒精濃度之機率。故本案短時間內死亡,人體食物應不會影響或干擾酒精測量值。()一般死亡後只有酒精發酵會影響酒測值,但一般死後血液細菌發酵液不易高於50mg/d l。故一般無文獻報導有其他死後會釋放出足以干擾酒測值之物質。()如上揭項()所述,如以頂空氣相層析儀測量則相當準確,但若以生化檢驗酵素法檢測,除非當時有執行生化學檢查結果供比對乳酸或乳酸去氫之指數,支持無生化學之異常,否則尚無法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可能等情,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142日(101)醫文字第0000000000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附卷可稽。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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