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東南客運雖稱丙○○所陳上班途中車禍受傷之職業災害,非屬實情云云。惟查,勞工保險局有關本件丙○○上班途中車禍受傷屬於職業傷病之核定,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981211 日 、981216日、981221日、981228日東南客運之法務胡傑之會談紀錄、總站長鄭治、司機丁○○之談話紀錄等件影本可稽,核屬有據。


 


    且參以有關系爭職業傷病之核定,東南客運因不服勞工保險局982 17日保給傷字第XXXXXX 號函,而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提起訴願,業經該會於993 26日決定「訴願駁回」;及東南客運業與丙○○就系爭職災補償達成和解各情。


 


    東南客運所稱勞工丙○○所陳於97107 日上班途中車禍受傷,並非職業傷病,丙○○無權請求東南客運給付職業傷病補償云云,核不足採。


 


(二)關於東南客運未給付丙○○原領工資之差額,按勞動基準法第59 條 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使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特課予雇主無過失之責任;又據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故其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次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 項規定,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 款所稱原領工資,如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 日之工資。


 


    經查,本件勞工保險局經審核東南客運雇用勞工丙○○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等相關資料後,於982 17日以保給傷字第XXXXXX 號函核定以職業傷病辦理,並分別於該函及981022日保給傷字第XXXXXX 號函核定971010日給付至9819 日(計92日)合計63,254元;981 10日給付至984 15日職業傷病補償費( 96) 合計66,004元,總計129,258 元在案。


 


    又稽之本件卷附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辦理勞工申訴案檢查結果一覽表略以:「五、勞工丙○○於發生摔車受傷事證明確,公司未給付就醫期間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原領工資:35,443/30 =1,181)之違法事實,尚未給付自971010日至981 9 日(計92日)薪資及自981 10日至984 15日(計96日)薪資,合計222,028 元。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