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勞保局94年9月8日保退一字第09410058560號函,亦明揭: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係在職強制性保險,除非員工離職不從事工作,否則不得申報退保,貴單位(指南山人壽)已申報加保之外勤保險業務主管(業務主任、專員)人員,渠等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如未改變且仍在職,依規定不得申報退保等語。
可知投保單位依勞保條例為其所屬員工投保勞保後,不論係強制投保或自願投保者,原則上不得中途退保,縱令南山人壽將投保勞保列為業務主任之福利,亦然。
是南山人壽既為甲○○投保勞保,雖於92年8月31日通知甲○○終止其間業務主任聘約,於92年9月1日自動改聘為業務代表,惟甲○○既非離職,依上開說明,南山人壽仍不得取消甲○○之勞保,南山人壽逕予取銷甲○○之勞保資格,自有違上開勞保條例之規定。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分為6類,依同法第10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所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即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同法第11條之1並規定,符合第10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11條所列情形外,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可知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之保險對象,應由其投保單位為其強制投保。
是南山人壽以其為甲○○之投保單位,為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縱令南山人壽終止業務主任聘約,惟甲○○仍為其業務代表,並無離職,且為我國人民,並設有戶籍,別無其他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所定資格或第11條所列其他各款情事,依前開說明,南山人壽逕予取銷甲○○之健保資格,自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揭勞保條例第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1,均屬強制規定,當事人所訂契約倘違反之,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約定無效。
朱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