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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藍色字體的文章,是經濟日報99114日的報導,關於該報導中紅色文字的部分,Richard會在後面文章中說明。


 


稅務問答/列舉綜所稅災損 15天內申請勘災



 



















【經濟日報 台北訊】



2010.11.04 03:33 am



中和市李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者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的15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


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15天內辦理的話,可以在期限屆滿以前,申請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天,並且以一次為限。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核准函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核准函。至於其他的各項災害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2010/11/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文章出處: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952266.shtml


 


 


Richard稅務教室:


    上述文章敘述是舊規定,現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4 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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