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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另96727日腰部磁振攝影結果主要為第四五腰椎椎間盤疝脫(herniation),與第三四節腰椎椎間盤輕度膨出(bulging)、兩側小面關節骨關節炎(facet osteoar thritis),及黃韌帶增生(ligamentum
flavum hypertropy
)合併輕度脊椎硬膜囊(thecal sac)壓迫,並非『廣泛第2至第5腰椎椎間盤脫出』;第三四節腰椎椎間盤輕度膨出、兩側小面關節骨關節炎、黃韌帶增生合併輕度脊椎硬膜囊、及骨刺增生等病變與腰椎椎間盤突出同樣容易因長時間負重而產生,以之排除『腰椎椎間盤突出』之職業性診斷並不合理。




 




    c)依據971028日勞保局訪查記錄,陳○○先生自述民國91年在『千葉染料有限公司』從事修復電機供電工作時,用力拉抬100公斤重之電桶時聽到脊椎發出異聲感到不適,隔日於家中即疼痛不已,經家人送往原祿骨科就醫治療。考量電機修復時需短時間極度用力以搬運或抬舉電桶等設備,滿足因工作時極度負重之明確工傷事件並超出人體承受範圍造成急性腰椎椎間盤突出傷害。...鑑定結果:職業相關之椎間盤凸出可概分為明顯外傷引起之急性傷害與長期工作引起之慢性病症,本次鑑定結果認為陳○○先生滿足工作時瞬間過度負重造成急性腰椎椎間盤突出傷害;另平日工作內容包括單肩負重、推及抬舉等動作,屬於間斷式極度負重之工作形式,本院門診期間無法證實發病前之每日工作暴露總重量是否超兩公噸。」等語,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0721日成附醫職環字第XXXXXXXX號函附診療資料摘錄表及診斷報告書附本院卷可憑。




 




    經核該院鑑定過程衡酌陳○○長期工作之性質、負重狀況,並綜合全案病歷資料,且就勞保局特約醫師審查意見等情詳為研判分析,作成最後之鑑定報告,是該院鑑定過程及資料之研判分析顯較於勞保局特約醫師意見之完整充分,顯為可採,是該報告既認定陳○○滿足工作時瞬間過度負重造成急性腰椎椎間盤突出傷害,則原處分認定「無法證明91年之受傷與96年之椎間盤突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914月沒有明確之工傷證據致腰椎椎間盤脫出」云云,顯未考量陳○○長期之工作性質及其有利之證據,非無違誤。




 




6)勞保局嗣雖將上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報告,併全案再送請其特約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認為「此案縱然在91年已有椎間盤突出(HIVD),也不屬於創傷性椎間盤突出(HIVD)無法認同成功大學的鑑定意見。此案屬職傷的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高醫9153日急診及9156日門診醫師根據其腰椎X光片診斷為第5腰椎第1薦椎退化性骨刺病變;之後在96930日才有第4腰椎第5腰椎椎間盤突出(HIVD)之診斷」「根據91416日之X光檢查報告,多處腰椎退化性病變...,顯見個案已有退化性病變之舊疾。




 




    96730日核磁共振攝影(MRI)報告︰第3腰椎至第1薦椎椎管狹窄症,第4至第5腰椎椎間盤突出(HIVD)屬退化性病變。上述影像學之椎間盤突出(HIVD)屬退化性病變,依急性傷害致椎間盤突出(HIVD)認定,有其不合理之處...。」




 




    91年之病變因缺乏當時影像證據及就醫記錄中並無『急性腰椎椎間盤突出』之記錄,成大對91年之疾病推論為91年已罹患第4腰椎至第5腰椎椎間盤突出(HIVD)並無客觀上的證據可以支持。」云云,仍未審酌陳○○長期之工作性質,並就前開對陳○○有利之證據予以考量,亦非可採。




 




    況基於保障勞工生活之規範目的,對於核准保險給付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難於確定者,不得將其不利之結果歸被保險人,反而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認定,已如上述,本件陳○○所患腰椎椎間盤突出,既有專業醫師表示滿足瞬間工作過度負重造成急性外性腰椎椎間盤突出傷害,即不能排除屬於914月工傷所引發之可能性,自應為有利陳○○之事實認定。




 




    從而,陳○○主張其所患腰椎椎間盤突出係因914月之工傷事故所引發,符合職業傷病之失能標準,即屬可採。




 




7)綜上所述,原處分認陳○○所患第2至第5腰椎椎間盤突出併壓迫神經屬普通疾病,核定發給普通疾病失能給付,即有違誤;爭議審議及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陳○○據以爭執請求均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請求勞保局應依陳○○971014日之申請,作成再給付陳○○321,926元之行政處分部分,雖陳○○符合職業傷病之失能標準,惟應以何等級給付尚須勞保局重新核定計算,事涉勞保局決定權,並非本院所得逕行認定,依行政訴訟法200條第4款規定意旨,應命勞保局依照本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陳○○申請案件,另作成決定,是陳○○此之請求,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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