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有系爭保險契約影本在卷可憑,是可知系爭保險契約有「等待期間」之約定。


 


    查本件系爭保險契約第7條亦有此約定,自屬有效約款。是本件系爭保險契


約生效日期既為9719日,則上開生效日起算90日之等待期間,應為9719日起至48日止,針對甲○○在等待期間所發生之癌症,康健人壽毋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97315日在中山醫院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於43日門診時康健人壽知其抹片檢查結果為CIN-3(子宮頸原位癌),並作超音波檢查,有中山醫院分別於971223日函覆本院之說明及檢附甲○○之病歷資料影本、98325日函及檢附甲○○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單影本附卷可稽,是甲○○在中山醫院之抹片檢查結果異常之情,堪以認定。


 


    依一般子宮頸抹片檢查之診療流程,如果抹片檢查結果呈現異常,則醫師會視異常之情形再為重複檢查或實施陰道鏡檢,以檢查陰道與子宮頸,確定病況,必要時,醫師會在陰道鏡診視下直接取出少量子宮頸組織以供病理科醫師作檢    驗,此過程稱為切片檢查,係確定異常細胞是否為癌症的方法。


 


    因此甲○○因上開抹片檢查報告結果異常,遂於97412 日再至臺中醫院門診就醫,後於同年424日接受陰道鏡檢查及子宮頸切片檢查,該病理報告為子宮頸2點鐘方向為子宮頸輕度細胞變性,子宮頸68點鐘方向為子宮頸慢性發炎,子宮頸11點鐘方向為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因為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的原因,於同年59日接受子宮頸錐狀切片手術,病理報告為子宮頸輕度細胞變性,依據病理報告,並無發現有子宮頸原位癌的現象,而是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又稱為第二級子宮頸上皮內贅瘤,是一種子宮頸癌症前的病程,尚未達到癌症程度,因此向甲○○解釋病況為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並非子宮頸中度發炎等情。


 


    是以甲○○再至臺中醫院確認是否罹患子宮頸原位癌,而接受子宮頸切片檢查及子宮頸錐狀切片手術,各該病理報告均載明係子宮頸中度細胞變性,尚非構成癌症,足徵甲○○主張其並無罹有子宮頸原位癌,並非無據。


 


    又依系爭保險契約第2條之約定:「,且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顯見兩造約定甲○○是否罹患癌症,需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之切片檢查診斷後,方得確定。


 


    且依上述一般就子宮頸抹片檢查結果異常後續之診療流程,如子宮頸抹片檢查結果異常時,通常需再為切片檢查,以確認究為子宮頸細胞變性或癌症,而查本件甲○○在中山醫院僅係接受子宮頸抹片檢查,該院並未因抹片檢查結果異常,再對甲○○進行切片檢查確認有無子宮頸原位癌的存在,是康健人壽僅憑中山醫院之抹片檢查報告,認定甲○○於等待期間罹患子宮頸原位癌,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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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