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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的徵人啟事,您是否見過?『日薪一萬元,須可出國旅遊考察,限女性,專科以上,身高一六○至一七○公分,體重四十五至五十二公斤,年齡廿五至卅五歲。』
日前某建設公司在報上刊登徵人廣告,欲聘請一位董事長特別助理,於是在報上將公司認為此職務所需具備之條件列出,沒想到,卻觸犯了法令規定。您知道觸犯什麼法令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很明顯的,建設公司的徵人廣告違反上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的規定,是可以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徵人廣告被媒體踢爆後,台北市政府調查後,依據上述法令處以最高金額150萬元罰鍰,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維持北市府的原處分。
這個徵人廣告未說明工作內容,也未說明公司徵人所訂定的條件與未來此
特別助理工作間是否有必要性、合理性的關聯,而一般秘書、特助的工作,似乎與性別、身高、年齡也沒有絕對的關係,所以台北市政府認為已構成就業歧視。
一個小小的徵人廣告,因為自己未留意相關法令的規定,被處以150萬元的罰鍰,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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