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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王宏達電在企業經營與股價上的表現都十分出色,也讓人見識到虎父無犬女的好典範。然而就算再大的企業,若因為基層人員的一些疏失,貴為公司負責人的王雪紅,還是要負起法律上課予的責任。


    日前媒體報導宏達電協志高中剛滿16歲的建教生從晚上7:50分,做到隔天上午7:50分,連例假日都要上工。另外還有許多學生才剛到學校上課一個多月,就被以缺人理由,要求集體上工,滿16歲的排大夜班,未滿16歲的排日班,24小時輪班,從事焊接和勞力搬運工作。


    此案子經過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處稽查,並調閱該公司十月份高中建教生上下班紀錄,發現宏達電僱用的協志高中建教生竟有六人未滿十六歲,屬勞基法規範的「童工」,這些童工有超時工作的現象,勞動及人力資源處除了寄出罰單,要求改善外,並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將宏達電負責人王雪紅函送。


 


    究竟勞基法對於童工有何保護?違反這些保護規定會有哪些罰則?Richard今天將勞基法上與童工相關的法條為各位做個介紹,利用時事來學一些常識。


 


Q1:勞基法上所謂的童工,是指幾歲的工作者?


A1:勞基法第44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Q2:勞基法上對於童工的工作時間,有何限制?


A1勞基法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基法第48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Q3:違法勞基法上對於童工保護之規定,有何罰則?


A3:勞基法第77條:反第42條、第44條第2項、第45條、第47條、第48


    條、第49條第3項或第64條第1項規定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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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