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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行為時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4條…第30條…第32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現行規定已修正提高罰鍰金額)。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本法第37條所指之應休假日予以特定。




 




    按工作時間為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為勞基法所保障之一重要課題。本案相關之勞基法第24條為延長工時之工資加給標準、第30條第1項明定正常工時之時數、同條第5項為雇主應置備記載保存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義務規範、第32條第1項為延長工時之許可、同條第2項為超時工作之禁止(延長工時之上限)、第37條為享有特定假日休假之法定權利、第39條後段則係特定休假日工作之例外容許規定並應加倍發給工資之義務規定。




 




    此外,基於各行各業之特殊性無法適用上開工時規定時,同法第84條之1容許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別行業,得以書面排除前揭工時限制之規定。




 




    是對於勞工工時之安排,除雇主已依勞基法於第84條之1規定以書面與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外,僱主如有延長工時,即負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如例外於特定休假日使勞工工作,即應依第39條後段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並負有依第30條第5項置備記載保存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義務;及不得使勞工超時工作、不得侵害勞工依第37條享有特定假日休假之法定權利。如有違反,即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予以裁罰。




 




(二)次按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此為學說上所稱之一事不二罰,係指同一人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種類相同之罰鍰,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同法第25條則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係揭示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




 




    故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處罰金,係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即應視其行為個數為單一或多數以為判斷。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個數,必須就具體個案,依據行為人主觀的違章之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等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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