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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民國968 31日以其子吳豪(95518日生)為被保險人,乙○○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與三商美邦人壽訂立「祥安終身壽險」契約,並附加「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下稱系爭新住院附約)及「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下稱系爭日額型附約)。


 


    嗣於98年間吳豪經診斷患有「混合性發展遲緩」,為遵從醫囑住院治療,吳豪自97128 日起至986 30日止,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下稱長庚醫院)接受週一至週五日間住院治療,共計住院133 個半日。


 


    ○○遂於987 1 日檢附所需文件請求三商美邦人壽依系爭新住院附約給付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最高120 日,共計120,000 元保險金,並依系爭日額型附約請求三商美邦人壽給付每日2,000 元,超過30日部分每日3,000 元,及每日1,000 元最高180 日之出院療養金,共計502,000 元,以上合計622,000 元。


 


    三商美邦人壽拒絕給付,乙○○提起訴訟,請求三商美邦人壽給付保險金,並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三商美邦人壽給付自收受理賠通知15日起算之遲延利息。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吳豪於長庚醫院日間留院半日是否符合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之住院定義?


 


    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約定之「住院」是否限於全日住院?吳豪於長庚醫院日間留院半日情形是否符合上開附約所定之「住院」?兩造就此有所爭議,自應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而為解釋。


 


    系爭新住院附約第2 條第5 款約定:「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而系爭日額型附約第2 條第6 款約定:「本附約所稱之名詞,定義如下: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此有上開附約條款在卷可參。


 


    依上開條款所定義之「住院」,必須具備: (1)、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2)、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3)、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3 要件,而因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並未就「住院」區分日間住院、夜間住院,全日住院或半日住院,亦未特別載明住院須24小時在院接受治療,則不論住院者夜間是否返家以及每日留院時間長短,只須符合上開3 要件即應屬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定「住院」之意涵。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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