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件甲○○係於100 105 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符合請領規定,乃以原處分核定自100
10月(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應無不當。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甲○○主張勞工保險局應自其諮詢之100 7 月起即按月核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否有據?原處分是否適法?




 




1)按「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保險人受理各項給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者,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 、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 項亦有明定。




 




2)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立法理由可知,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發放,乃係整併原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意旨,係為給予老人基本經濟保障,以照顧老人生活及增進老人福祉而制定,其規劃仍秉持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政府財政負擔考量與公平性原則而為,是以有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 項各款除外規定之排富條款適用。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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