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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自民國88102 日起受僱於中航公司擔任吊車司機,至98114 日止工作長達10年餘,並擔任中航公司工會常務理事乙職。


 


    中航公司於98114 日下午5 時許,由中航公司副總經理等4 名主管,強行威逼乙○○簽名同意資遣,遭其斷然拒絕,然中航公司卻強行要求乙○○簽收資遣費支票,乙○○收下該支票,並予兌現。


 


    中航公司於98115 日將乙○○之勞保退保。乙○○9811月間就本件勞資爭議申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主張其於中航公司工作10年餘年,盡職敬業從無工作疏失。中航公司無預警下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顯不合法,於是提起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 兩造有無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中航公司抗辯乙○○已簽收系爭支票,顯見其已收受中航公司所給付之資遣費,兩造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云云。此為乙○○所否認。


 


    經查,中航公司固曾於98114 日交付乙○○系爭支票,然乙○○隨即於同年1120日函通知被乙○○:不同意資遣,系爭(支票)款項凍結不予動支等語,有存證信函1 紙在卷可稽;復於同年1130日在桃園縣政府與中航公司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表明中航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均不合法,有調解紀錄影本1 份可證,顯見乙○○並未與中航公司達成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否則豈有另發存證信函表示不動用系爭支票款,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之理?


 


    且乙○○於本院審理中亦主張:隨時可退回上開支票款等語明確。足見中航公司以乙○○收受系爭支票為由,欲證明兩造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殊無所據。


 


(二)中航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第4 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等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


 


1、虧損部分:按勞基法立法精神在保護勞工之基本權益。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所定之「虧損」,應就資方較長期之營業年度有無虧損觀察,不可僅以短期虧損現象,即認定為虧損而以此事由解僱勞工,以落實保障勞工之精神。


 


    中航公司雖抗辯因金融海嘯而營業虧損云云。惟查,中航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自承:「969798年度淨利依序為2,886 5,000 元,2,399 9,000 元,1,980 7,000 元」等語,並有其提出上開三個年度之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在卷可稽,顯見縱令金融海嘯致中航公司業務萎縮屬實,然中航公司於上開三個年度僅係獲利能力減少而已,並無虧損情形;是中航公司以虧損為由解僱乙○○,即屬無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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