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吳豪經診斷為混合性發展遲緩及疑自閉症,就醫學而言,早期療育有助於發展遲緩病痛及早跟上學語,同時並提供家長瞭解如何教養及協助病童學習認知的機會,故長庚醫院建議吳豪以日間留院半日方式接受治療,吳豪乃於97128 日辦理入院,經整合性復建治療(包括職能、語言及行為等)後,於986 30日出院,實際到院日數計133 個半日等情。


 


    且有吳豪於長庚醫院之入院記綠、出院病歷摘要附卷可稽,足認吳豪因患有混合性發展遲緩疾病及疑似自閉症,經醫師診斷須以留院半日之方式接受復健治療,而正式辦理入住醫院手續,且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後出院,即符合上述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定「住院」之定義甚明。


 


    再者,三商美邦人壽援引健保局928 20日健保醫字第0920013126號函示「精神科日間住院治療病患,性質相當於定時之門診治療」,抗辯吳豪本件日間留院情形不符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指「住院」定義,並請求本院函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關於「日間留院」之性質。


 


    惟查,吳豪於長庚醫院接受日間留院133 個半日之復健治療行為,業經長庚醫院向健保局請領病房費用,此有長庚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在卷可參,而健保局就日間住院原則上不給付,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第8款所明定,已如前述。


 


    據此足認吳豪於長庚醫院日間留院半日之治療方式應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精神病照護之日間住院,長庚醫院方可能獲得健保之病房費給付甚明,則三商美邦人壽所援引前揭健保局函文稱日間住院性質相當於門診,顯非的論,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且無函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日間留院」性質予以說明之必要。


 


    是以,三商美邦人壽依健保局上開函文抗辯日間留院非屬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所定之「住院」,亦難憑採。


 


 


(二)吳豪於長庚醫院日間留院半日是否構成系爭新住院附約、日額型附約之除外責任項目?


 


    三商美邦人壽另抗辯吳豪日間到院接受復健治療,乃療養或靜養性質,為系爭新住院附約第14條第5 款、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5條第6 款所定除外責任項目,乙○○不得請求保險金等語,惟經乙○○否認。


 


    按系爭新住院附約第14條第5 款約定:「被保險人因下而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五、療養、靜養」,另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5條第6 款約定:「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個項保險金的責任:六、療養或靜養」,此有上開保險條款在卷可按。


 


    上開款條雖就「療養」、「靜養」設有除外責任規定,惟針對何謂「療養」、「靜養」並無明確之定義規範,則就字面文義依一般認知解釋其意義,應係指未施以治療措施之調養行為。


 


    而查吳豪於97128 日入院至986 30日出院前之期間,在長庚醫院以日間留院半日之方式接受整合性復健治療(包括職能、語言及行為);而日間留院係一種非全日住院的治療模式,其結合精神科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和社工師等專業人員,提供病患全面性且多專業的治療和復健,病患白天至醫院接受全面性的復健治療,晚上可以回家,不僅可減低家屬白天照顧壓力,且可避免病患與社會脫節,並逐漸改善其功能。


 


    就醫學而言,復健治療係以醫療方式協助病患病症及早恢復正常或接近正常之生活功能,性質上屬醫療行為及治療行為等情,有長庚醫院以994 15日(99)長庚院高字第934173號函、999 8 日(99)長庚院高字第984053號函及其所附吳豪於該院之「兒童心智科職能治療活動紀錄單」在卷可稽,顯見吳豪確實有以「日間留院」方式接受包含職能、語言及行為之整合性復健治療之必要性。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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