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得請求資遣費美金57,625


 


    甲○96921日兩造間勞動契約終止前6個月內全部受領之款項,即包含基本薪、機種加給、定額零費、市場津貼、超時給付、每小時美金2元之旅費、交通津貼、節慶津貼、房屋津貼等9個項目之薪津,共計為美金69,456元及


288,000元。


 


    甲○雖主張上開每小時美金2元之旅費、交通津貼、節慶津貼、房屋津貼4個項目亦屬工資而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云云,然查:


 


  關於節慶津貼部分:所謂節慶津貼乃遇有特定節日始發給之獎金,依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規定,自非屬工資之一部分。


 


  關於每小時美金2元之旅費部分:依系爭僱傭契約附件八第1條第8款約定,凡被告自聘之外籍機師,於執行班機任務時均計發旅費,時間自基地登機後於航機推離登機門起算,至航機降落基地滑抵登機門止,費率為不分機種以每人每小時美金2元,則此部分金額應係依原告隨機出勤之勞務給付時間計算發給,且依據原告工作性質,係於一般情形下均可領取,自屬經常性給付而屬工資性質



 


  關於交通津貼部分:被告固抗辯該交通津貼係為補貼原告上下班交通費用云云,惟並未提出相關制定沿革以實其說,兩造且不爭執該交通津貼採每月定額給付,且為原告任職期間經常可以領取者,堪認此交通津貼亦屬原告因任職而獲得經常性給與,自屬工資無疑。


 


  關於房屋津貼部分:依系爭僱傭契約附件八第1條第9款約定,凡被告自聘之外籍機師,於試用期滿後,其以台北及高雄為基地者,不分機種每月均發給房屋津貼美金1,500元,自聘外籍機師試用期間,其於訓練基地之住宿與交通由被告提供,基地在台北或高雄並服務滿1年之外籍機師,若因體停、技停或生病而暫停飛行任務期間,其在臺灣之房屋津貼將持續支付最長3個月。依此觀之,屬恩惠性給與,自不能計入計算平均工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