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上開條例第20條規定,..惟查令郎係因中暑之突發事故死亡,亦核無該條例之適用,併予敘明。」等語。




 




    ○○對勞工保險局95824日上開書函不服,循序申請審議及提起訴願,遞遭審議審定及訴願決定不予受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工保險局95824日保給命字第XXXXXXXX號書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22日勞訴字第XXXXXXXX號訴願決定,並訴請勞工保險局作成准予給付甲○○新台幣1,060,500元暨自9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其中,與法效性要素有關,而涉及行政處分之認定者,乃所謂「第二次裁決」與「重覆處分」之區別問題。




 




    查「第二次裁決」是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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