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波金融危機,讓多數企業,都有縮緊褲帶度寒冬的打算,減薪、裁員、增加無新假期、遇缺不補等方式紛紛出爐。但這裡提醒雇主,方式可要斯文些,否則可能會如同此案例,被員工資遣喔!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甲○○自民國86年4 月7 日起受僱於○○公司雲嘉南駐區代表,每月薪資新台幣36,300元,於次月5 日發放薪資。
○○公司自94年起因廣告服務市場萎縮,業績大幅滑落而有鉅額虧損,遂於95年9 月間公告通知員工自同年10月1 日起依實際業務量排定執行天數,無業務可執行之日將予安排無薪假而調整工作時間。
甲○○當時未簽署同意書,○○公司據此認其已同意調整工作時間之建議, 乃按其95年11月獲排班之實際工作日數,減少支付6 日薪資7,260 元。
甲○○12月5日收到薪資,發現短少7,260 元,於是在95年12月14日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中對○○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再於95年12月20日另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終止兩造間契約(開除老闆)。
○○公司趕緊在95年12月18日將前述短發之薪資匯入甲○○存款帳戶中,且甲○○仍繼續在○○公司服勞務。
如今甲○○要求○○公司給付95年12月14日之資遣費,○○公司認為只不過是晚給幾天,且甲○○事後還繼續在○○公司服勞務,不願給付資遣費。於是甲○○透過訴訟請求。
看到這裡,不知您的看法如何呢?讓我們來看看法官的看法:
(一)甲○○是否同意○○公司變更勞動條件?
工作報酬係勞工之生計來源,為其賴以維生的基本權益,應予保障。故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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